(2016)冀018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亮与谷茂义、尹丽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48号原告:陈亮。被告:谷茂义。被告:尹丽静。被告:李双平。被告:王月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谷茂义、尹丽静、李双平、王月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彦昌审 判 员 张超英人民陪审员 聂 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田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