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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方平与吴涛、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平,吴涛,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宁市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40号原告:陈方平,四川省会江县福宝镇双河街居民。被告:吴涛。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烟草公司斜对过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7170。法定代表人:张丕华。被告:济宁市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北护城河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2228001360。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平与被告吴涛、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方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9元,减半收取118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耀梅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