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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锡军与彭宏成、彭南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怀鹤执字第688号杨锡军:彭宏成、彭南彪:我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你们之间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彭宏成、彭南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彭宏成、彭南彪未主动履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彭宏成存款50650元划拨至我院并支付50000元给杨锡军,650元转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