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沃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耿聪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沃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民催字��21号申请人:天津沃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金朝阳电动车商城C区114号。法定代表人:耿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秀娟,天津沃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申请人天津沃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月2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10005123574798,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3日,出票人为浙江衢州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天津星跃神电动车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沃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津沃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爱珍审 判 员 牛雪仁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新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