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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冯跃与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跃,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跃,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经济开发区上海街18号长青科技园研发楼11层。法定代表人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宏达,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冯跃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跃,被上诉人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宏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15日入职被告处,任采购主管一职。2014年3月7日,被告以原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纠纷,经仲裁裁决后呈讼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2014)南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71元和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4005.5元,后双方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777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71.26元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津高民申字第0339号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原告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津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250号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故呈讼法院。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原告给付被告260元让被告为其缴纳大额医疗保险,但被告未为原告补缴上述大额医疗保险。原告在对天津纳微华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材料中称其2015年2月6日入职该公司,从事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工作。经向劳动部门查询,原、被告未进行就业登记,原告的档案亦未转移至被告处,没有就业登记无法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原告冯跃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3月7日)至司法诉讼终审判决2016年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20万元(以实际产生的月份计算)。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仲裁诉讼期间的误工费20000元,并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5471.26元作为待通知金。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和复印费50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未交纳的大额医疗费260元,并赔偿原告因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原告保险中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共计39721.34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给原告造成的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1092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能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3、判令被告和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或合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现对原告的诉请分析、认定如下:1、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3月7日)至司法诉讼终审判决2016年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20万元(以实际产生的月份计算)。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仲裁诉讼期间的误工费20000元,并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5471.26元作为待通知金,但就误工费损失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且原告的该纠纷不符合给付待通知金的规定(前期诉讼被告已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和复印费50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被采纳,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2、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未交纳的大额医疗费260元,由于被告收取了原告给付的260元,但未为原告交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故被告应退还原告26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原告保险中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共计39721.34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给原告造成的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10920元,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重新就业的情形,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终审认定并判决解决了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原告在2015年2月6日又重新进行了就业,故原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能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和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或合同,由于前期终审判决已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原告的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退还原告大额医疗保险费2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冯跃大额医疗保险费用260元。二、驳回原告冯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上诉人冯跃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从2014年3月被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所以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继续和恢复履行劳动关系和合同,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上诉人待通知金。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和复印费应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已经缴纳了2年多的失业保险费,但被上诉人至今没有给上诉人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所以应当判决6个月以上的失业金给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上诉人保险中断,应当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天津全华时代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大额医疗保险费用26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3月7日)至司法诉讼终审判决2016年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20万元(以实际产生的月份计算)一节,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1000元和复印费500元一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支付一个月工资5471.26元作为待通知金一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赔偿因解除劳动关系造成上诉人保险中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共计39721.34元一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未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给上诉人造成的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10920元一节,因其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情形,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不能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一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判令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或合同一节,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上诉人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冯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李 铁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哲速录员  郭光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