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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鹏与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621号原告高鹏与被告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笑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