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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崔明云与徐先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明云,徐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财保5号申请人崔明云,男,1944年10月10日生。被申请人徐先,男,1963年1月26日生。申请人崔明云因与被申请人徐先合伙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徐先在老河口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工程余款70000元整。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老河口市某某街南段华联2号商住楼东侧楼梯间的房屋一间(建筑面积19.24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市区房权证字第00022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崔明云名下位于老河口市某某街南段华联2号商住楼东侧楼梯间的房屋一间(建筑面积19.24平方米,房权证号:老河口市市区房权证字第00022X**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先在老河口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享有到期的债权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