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周绪民与张军营、李廷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绪民,张军营,李廷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81号原告:周绪民,男。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营,男。被告:李廷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绪民与被告张军营、李廷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绪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绪民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绪民负担。审判员 杨慧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