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夏建军、朱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军,朱杭,吴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3831号申请执行人夏建军,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朱杭,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吴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夏建军与被执行人朱杭、吴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建军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杭、吴渊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杭、吴渊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夏建军以被执行人朱杭、吴渊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夏建军以被执行人朱杭、吴渊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83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选取日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