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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6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宁国辉诉李丛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辉,李丛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145号原告宁国辉,男,住敖汉旗。被告李丛富,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辉诉被告李丛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立军人民陪审员  杨墨亭人民陪审员  孙星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