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宁国辉诉李丛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辉,李丛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145号原告宁国辉,男,住敖汉旗。被告李丛富,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辉诉被告李丛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立军人民陪审员 杨墨亭人民陪审员 孙星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