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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红霞与李泽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67号原告:朱XX,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李XX,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 判 员  张冶亮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裴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