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红霞与李泽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67号原告:朱XX,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李XX,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 判 员 张冶亮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裴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