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勇志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621民督2号李勇志: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债权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要求你履行到期债务:给付借款本金合计44970元及截止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合计58456元(本息共计103426元)。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限你自支付令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如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在支付令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不清偿债务的书面意见,否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令。审判员 刘 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