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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祝兴亮与孙海宁、李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兴亮,孙海宁,李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65-1号原告祝兴亮。被告孙海宁。被告李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北海商务大厦***楼。负责人国光,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海宁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孙海宁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玉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