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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南通世诚经贸有限公司与刘建、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世诚经贸有限公司,刘建,成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民初158号原告南通世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业集中区A-08。法定代表人李汉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北京市汉卓(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被告成云。原告南通世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诚公司”)诉被告刘建、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志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东、被告刘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世诚公司诉称:世诚公司与刘建素有煤炭业务往来,2014年8月4日、16日、17日刘建共向世诚公司采购价值151806元的煤炭。后因刘建未能及时付款,其法定代表人李汉青与刘建于2014年12月29日就货款金额与付款时间进行了协商,刘建向李汉清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李汉清煤款136400元,2015年6月份前还清”;李汉清确认该债权即为世诚公司应向刘建所收货款。因刘建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而上述债务又发生在刘建与成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刘建和成云共同给付货款136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原告世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煤炭经营资格证、送货单三份以及欠条、情况说明、婚姻关系证明各一份。被告刘建辩称:世诚公司起诉事实属实,暂无能力付款。被告刘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成云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庭审质证,被告刘建对原告世诚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根据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世诚公司提交的证据经过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认证如下:世诚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刘建对其亦无异议,本院均依法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世诚公司所述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不再赘述。本院认为,世诚公司与刘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世诚公司依约向刘建供应了煤炭,刘建应当依约支付货款。刘建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世诚公司要求刘建给付货款136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刘建与成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债务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成云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南通世诚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36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被告刘建、成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