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杭州宝昂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宝昂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60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宝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施观如。被执行人: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林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支付欠款859651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工程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游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