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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女,汉族,1995年5月7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村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村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系赵某1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男,汉族,1993年11月15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高三英,女,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人,现住,系赵某2之母。上诉人赵某1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1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1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1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某1负担1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荣审判员  王婵英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