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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刘顺清与许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清,许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188号原告:刘顺清。被告:许豹。本院受理原告刘顺清诉被告许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顺清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顺清负担。审判员  唐革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毕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