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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行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征地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00303号原告,男,.委托代理人,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征地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    丽    娟审判员 张    笑    晨审判员 郭郁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