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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2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来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扬,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强、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来生、高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7时许,在辉县市上八里镇鸭口村,被告人郝某甲因郝某乙去其猪场吵闹一事,到郝某乙家中,用玉米播种器将郝某乙头部、面部等多处打伤。经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郝某乙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郝某甲的辩护人李来生、高扬认为,对被告人郝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因郝某乙具有明显过错,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故应从轻、减轻对被告人郝某甲的处罚;被告人郝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故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郝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当庭真诚悔罪,且无再犯的危险,故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家有××的妻子和孩子需人照顾,请求法院能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甲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7时许,在辉县市上八里镇鸭口村,被告人郝某甲因郝某乙去其猪场吵闹一事,到郝某乙家中,用玉米播种器将郝某乙头部、面部等多处打伤。郝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到辉县市公安局上八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郝某甲案发后赔偿受害人郝某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郝某甲出生于1972年3月1日;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抓获证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到辉县市公安局上八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15)063号及2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郝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5、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7日早上7时许,郝某甲去其家拿着玉米播种器将其儿子郝某乙打伤的事实;6、证人葛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7日早上7时许,郝某甲去其家拿着玉米播种器将郝某乙打伤的事实;7、被害人郝某乙陈述,证明其听其母亲及妻子说2015年2月7日,郝某甲去其家拿着玉米播种器将其打伤的事实;8、被告人郝某甲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与郝某乙因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2月7日早上7时许,其去郝某乙家拿着玉米播种器将郝某乙打伤的事实。9、调解协议笔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郝某甲与被害人郝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充分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郝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世阳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燕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