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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俞丽琴与章文龙、俞爱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丽琴,章文龙,俞爱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388号原告俞丽琴。委托代理人应信良。被告章文龙。被告俞爱葱。原告俞丽琴诉被告章文龙、俞爱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菁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丽琴的委托代理人应信良、被告章文龙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俞爱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俞丽琴诉称:2015年2月7日,被告俞爱葱出具欠条1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37000元,被告章文龙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故起诉,要求:1.被告俞爱葱返还借款37000元;2.被告章文龙对第一项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被告章文龙辩称:涉案借款涉及赌博,且其只对涉案借款中的30000元提供保证。被告俞爱葱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2月7日,被告俞爱葱出具欠条1份,确认其向欠原告借款37000元,约定于2015年7月15日前付清。被告章文龙在担保人处签字,对该借款提供保证。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被告俞爱葱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告章文龙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章文龙辩称,涉案借款涉及赌博,其只为借款中的3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现有证据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爱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俞爱葱返还俞丽琴借款37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章文龙对第一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俞爱葱负担,章文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阳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