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市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郎素英与被执行人刁永冰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市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郎素英,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刁永冰,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素英与被执行人刁永冰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郎素英撤销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和市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新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