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镇巴县国家税务局与邹中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特4号申请人镇巴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薛斌,男,该局局长。住址,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河西路中段。申请人邹中意,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家住湖南省祁东县石亭子镇尚义村。申请人镇巴县国家税务局与申请人邹中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09年12月16日镇巴县国家税务局与邹中意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一份,镇巴县国家税务局将该局所有的位于县城新街中医院隔壁房屋一栋租给邹中意使用,到期后又续租了两年,即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32.8万元,租期届满镇巴县国家税务局要求收回该房屋另作他用,邹中意不同意腾退,要求继续租用。2016年1月29日在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腾退协议,镇巴县国税局同意再免费延长租期,租期延长至2016年3月15日,到期后邹中意必须无条件腾退房屋。为确保协议的履行,申请人双方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在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镇巴县国家税务局、邹中意于2016年1月29日达成的协议有效。具体内容是:租期到后,邹中意无条件腾退房屋,如邹中意不腾退房屋,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邹中意全部负责。在续租期间邹中意应按照公安、城建、爱卫办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觉搞好市容卫生及各种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如有违规责任自负。邹中意在使用房屋期间,应当按照行业规范,合理合法使用,确保人员及财产的安全,租赁期间,所有财产及人员安全由邹中意负全责。若遇县城规划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无法使用的,租期不予往后延迟,镇巴县国税局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责任及损失。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