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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荣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荣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组建更名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文虎,男,1958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凌波,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荣恩,男,1975年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平友,湖南省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荣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