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喜明与栾川县长安驾校、石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明,栾川县长安驾校,石学涛,杨毛毛,郭伍魁,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栾川县公安局,王丰坡,周忠岳,赵年生,任伟,王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杨喜明,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嵩县。被告栾川县长安驾校,住所地栾川县双堂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55164341-6。负责人郭伍魁,系该校校长。被告石学涛,男,汉族,住洛阳市偃师市。被告杨毛毛,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郭伍魁,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被告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栾川县城君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541561-9。法定代表人孟献峰,系该大队大队长。被告栾川县公安局,住所地栾川县栾川乡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0541461-6。法定代表人盛草飞,系该局局长。第三人王丰坡,男,汉族,住栾川县。第三人周忠岳,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栾川县。第三人赵年生,男,汉族,住栾川县。第三人任伟,男,汉族。第三人王弘,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喜明与被告栾川县长安驾校、石学涛、杨毛毛、郭伍魁、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栾川县公安局,第三人王丰坡、周忠岳、赵年生、任伟、王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石学涛、杨毛毛、王丰坡、周忠岳、赵年生、王弘、任伟均是栾川县政法系统单位干警,本院认为不宜审理此案,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指定管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洛法民指字第27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将该案指定嵩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喜明与被告栾川县长安驾校、石学涛、杨毛毛、郭伍魁、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栾川县公安局、第三人王丰坡、周忠岳、赵年生、任伟、王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至嵩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成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