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星与邢芳亮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邢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星,男,生于1990年1月11日。被执行人邢芳亮,男,生于1990年12月4日。张星与邢芳亮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邢芳亮赔偿张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调解生效后,邢芳亮未按期履行,张星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邢芳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邢芳亮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自觉给付了张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申请人张星领取案件款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