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奕明、王华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刑初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奕明,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1月5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华兴,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光发,男,1968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尤建安,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8日��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郑明才,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福清,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汉第,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福建,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洪丽山,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永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1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灿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奕明向他人拿得名称为“鑫晟”的“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九个代理账号后,除自己使用其中一个代理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进行网络赌博投注外,还帮助上线发展了被告人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等八个下线代理,同时将其他八个代理账号分别交给被告人王华兴等八人使用,供被告人王华兴等八人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黄奕明负责与上线及其帮助发展的八个下线代理即被告人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进行输赢结算并抽取点水。2015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7日间,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接受网络赌博投注及抽取点水的具体情况如下:1、被告人黄奕明使用代理账号yy09(己)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苏某1、潘某1、吕某、苏某2等人及自己进行网络赌博投注,其中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5466921元【7527939元-2061018元(自己投���)】。另外,被告人黄奕明帮助上线发展了被告人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等八个下线代理并接受其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5810295元。被告人黄奕明共抽取点水人民币19600元左右。2、被告人王华兴使用代理账号yy03(兴)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王某、张某1、张某2等人及自己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黄奕明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452484元【964852元-512368元(自己投注)】,并抽取点水人民币900元左右。3、被告人林光发使用代理账号yy05(法)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潘某2、林某1等人及自己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林光发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361861元【1390389元-1028528元(自己投注)】,并抽取点水人民币700元左右。4、被告人尤建安使用代理账号yy04(安)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尤某、苏某3等人及自己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尤建安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310255元【579193元-268938元(自己投注)】,并抽取点水人民币630元左右。5、被告人郑明才使用代理账号yy08(财)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张某3及自己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郑明才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221919元【1166380元-944461元(自己投注)】,并抽取点水人民币420元左右。6、被告人王福清使用代理账号yy07(清)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林某2、林某3等人及自己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王福清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214822元【345438元-130616元(自己投注)】,并抽取点水人民币420元左右。7、被告人林汉第使用代理账号yy06(地),发展并接受下线会���林某4等人及自己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林汉第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208711元【583325元-374614元(自己投注)】,并抽取点水人民币500元左右。8、被告人张福建使用yy02(建),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潘某3及自己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张福建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137000元【156800元-19800元(自己投注)】,并抽取点水人民币270元左右。9、被告人洪丽山使用yy01(山),发展并接受下线会员姚某等人及自己进行网络赌博投注。被告人洪丽山共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人民币109779元【623918元-514139元(自己投注)】,并抽取点水人民币300元左右。被告人黄奕明于2015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10月20日分别动员并带领被告人王福清、王华兴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分别于2015年10月14日、7月28日、8月28日、9月16日、8月12日、8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永春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永春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慎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苏某1、潘某1、吕某、���某2、王某、张某1、张某2、潘某2、林某1、尤某、苏某3、张某3、林某2、林某3、林某4、潘某3、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赌博网站网页报表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过程、工作说明、查询信息,永春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在网络赌博活动中均行为积极,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层级)和所起的作用判处相应的刑罚。被告人黄奕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被告人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奕明归案后分别动员并带领二名同案犯投案,是一般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的悔罪表现,���法对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黄奕明、王华兴、林光发、尤建安、郑明才、王福清、林汉第、张福建、洪丽山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奕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光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尤建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郑明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林汉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张福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洪丽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黄奕明的违��所得人民币19600元、被告人王华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被告人林光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尤建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0元、被告人郑明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被告人王福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被告人林汉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福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被告人洪丽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颜 华 忠审 判 员 杨 德 时人民陪审员 潘 非 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接。没接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http:?/??/?www.66law.cn?/?topic2010?/?dzlx?/?”o”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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