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史鹏斐、刘新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史鹏斐;刘新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刑初16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汉族,1940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住新野县。系被害人李某5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住新野县。系被害人李某5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住新野县。系被害人李某5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住新野县。系被害人李某5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女,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住新野县。系被害人李某5之女。被告人史鹏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0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委托代理人郭从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新立,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住新野县。系肇事车车主。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鹏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史鹏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新立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0747.88元。2016年2月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瑞峰审 判 员 鲁小明人民陪审员 马海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