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秀荣、李祥英等与邹浩文、朱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李祥英,姚文娟,姚西林,邹浩文,朱玉,舒明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寿县天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继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张秀荣,女,194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系姚玉君母亲。原告:李祥英,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系姚玉君妻子。原告:姚文娟,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姚玉君长女。原告:姚西林,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姚玉君次女。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浩文,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现服刑于铜陵监狱。被告:朱玉,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舒明浓,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单位负责人:朱学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寿县天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被告:陈继坊,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原告张秀荣、李祥英、姚文娟、姚西林与被告邹浩文、朱玉、舒明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寿县天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继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变更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寿县天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陈继坊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秀荣、李祥英、姚文娟、姚西林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变更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二、准许张秀荣、李祥英、姚文娟、姚西林撤回对寿县天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陈继坊的起诉。审判长 陈恒志审判员 李松杰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凤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