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78吴南辉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南辉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78号罪犯吴南辉,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吉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南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8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7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1次、警告处分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吴南辉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1次、警告处分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南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