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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刑初字第0026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工人。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辨护人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月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谷喜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予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保某相邻居住在系淮安市淮安本区城东乡童嘴村六组邻居。2014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母亲路某与因保某家在夫妇因为门前口道路上堆放砖头等的事情情与保某夫妻发生争吵。当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闻讯后与其母一同前往保某家找保某论理,行至保某家门前,保某手持铁锨欲打韩某,韩某与保某争夺铁锨,并用拳头击打对保某面部等多处进行殴打,致保某左手食指、头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保某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殴打被害人保某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被害人保某陈述,证人路某、童某、张某、王某、于某、李某等人证言,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害人保某损伤照片,被害人就诊病历及其住院记录,本区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表、查无犯罪前科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淮安市楚州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害人保某损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邻里矛盾而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本案负有过错,被告人归案后供述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保某与被告人韩某自愿达成协议,韩某在家人的帮助下,已赔偿保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已兑付,取得了保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被害他人保某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支持。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殴打被害人的上述案件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韩某其已赔偿被害人保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保某的谅解,可酌情对韩某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韩某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量刑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晓梅审 判 员  孙荣山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