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辉与被告王春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辉,王春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28号原告刘平辉,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陈纯利,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柯明艺,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木,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辉与被告王春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平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平辉负担。审判员 丁盛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