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方思建与陈小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思建,陈小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方思建,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358。被告陈小丽,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1(9)。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告方思建与被告陈小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方思建于2015年12月15日签收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思建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思建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天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