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肖仲风与桂东、涿鹿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仲风,涿鹿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肖仲风。被申请执行人涿鹿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玉斌。被执行人张桂东。本院在执行肖仲风申请桂东、涿鹿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