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鑫与被申请人孙宝岩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鑫,孙宝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35号原告付鑫。被告孙宝岩。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鑫诉被告孙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鑫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的价值11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宝岩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1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付某名下的房屋。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念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雨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