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许艳玲与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玲,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许艳玲,女,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被告刘松,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许艳玲与被告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许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姜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