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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6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