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76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齐河县。被告:马某某,女,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松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