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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魏晓波与辛红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波,辛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魏晓波,居民。被执行人辛红霞,居民。原告辛红霞诉被告魏晓波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响陈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辛红霞从2013年10月份开始,每月承担小孩抚育费360元,此款分别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用,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逾期后,原告辛红霞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魏晓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