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崔某甲,崔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427号原告吴某某,女性,汉族,1946年0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钱进,重庆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甲,男,汉族,1966年02月10日出生。被告崔某乙,男,汉族,1976年0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崔某甲、崔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甲、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昌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石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