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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崔某甲,崔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427号原告吴某某,女性,汉族,1946年0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钱进,重庆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甲,男,汉族,1966年02月10日出生。被告崔某乙,男,汉族,1976年0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崔某甲、崔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甲、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昌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石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