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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薪源与杨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薪源,杨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74号原告:黄薪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石善勇,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薪源为与被告杨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黄薪源请求判令被告杨阳返还材料、机械款共计14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原告黄薪源于2016年1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杨阳返还材料、机械款共计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薪源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薪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薪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薪源负担。审 判 长  郭敬波审 判 员  缪建飞人民陪审员  俞均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