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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郑广亮与天津昆平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昆平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广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昆平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福建路144号。法定代表人杨国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广亮。上诉人天津昆平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广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昆平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昆平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