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志高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王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志高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王庆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261号原告太原市志高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海。委托代理人汪献忠、郑慧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家齐。被告王庆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志高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王庆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原市志高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