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格与被执行人孙源、海口万志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格,孙源,海口万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志格,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源,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口万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板桥路8号702房。法定代表人黄成海,总经理。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格与被执行人孙源、海口万志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三)字第98号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琼72执5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孙源实际拥有的以罗必峰等16人身份购买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口万志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青鸟华光C”股票(股票代码为:600076)25.6万股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志格名下。2016年1月22日,本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证券上海公司)送达本院(2016)琼72执5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证券过户程序,证券上海公司将上述股票先行冻结一个月,期限从2016年1月22日至2月21日止。冻结期间,证券上海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将上述股票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志格名下。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朱志格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上述已经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朱志格名下的股票应当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已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朱志格名下的原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口万志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青鸟华光C”股票(股票代码为:600076)25.6万股股权及其派生权益退回,再登记至被执行人海口万志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二、终结执行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三)字第98号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ynsjcz0detrh8s41wb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林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王镜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