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拜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21号原告拜某某,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拜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原告拜某某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拜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