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拜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21号原告拜某某,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拜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原告拜某某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拜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