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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竟波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6号罪犯李竟波,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宿中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竟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李竟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0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竟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竟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竟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