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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任海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任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被告任海平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承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