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322号原告许某,男,壮族,农民。被告杨某,女,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冯永忠人民陪审员 吕立强人民陪审员 卢世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