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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322号原告许某,男,壮族,农民。被告杨某,女,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冯永忠人民陪审员  吕立强人民陪审员  卢世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