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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戚硼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戚硼,滁州市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423号原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58455587-7。负责人:沈崇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邰平,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硼,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第三人:滁州市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织机构代码55633159-3。法定代表人:杨克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被告戚硼、第三人滁州市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与被告戚硼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