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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7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峻峰与被执行人孟海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764-2号申请执行人申峻峰,住林州市城关镇龙安中路。被执行人孟海宾,住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关于申峻峰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孟海宾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7.1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海宾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