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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成汪军与郑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立明,成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立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汪军。上诉人郑立明因与被上诉人成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郑立明未交纳上诉费,经书面通知后,郑立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且又不符合减免诉讼费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戴葩妍 来源:百度搜索“”